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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7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明凯与张玉富、赵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凯,张玉富,赵晓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7570号原告:张明凯,男,现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孙广为,系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旭,系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富,男,现住庄河市。被告:赵晓坤,女,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凯诉被告张玉富、赵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登记在被告张玉富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房屋一套、登记在被告赵晓坤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园楼房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告张玉富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房屋一套、登记在被告赵晓坤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园楼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管理使用,但不得出租、转让、抵押、赠与等。查封期限为三年,若续封,查封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文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毅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