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019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福京诉陈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京,陈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1954-1号申请执行人陈福京,女。被执行人陈鸽,女。上列申请执行人陈福京与被执行人陈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03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84000元,利息250006元(以本金38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暂从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并应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11170元,执行费9830元,以上共计75500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鸽的银行存款7550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田 武审判员 周洪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