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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6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白益武与徐玉生、杨晓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益武,徐玉生,杨晓荣,史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6民初92号原告白益武。被告徐玉生。被告杨晓荣。委托代理人徐玉生。系被告杨晓荣之夫。被告史玉龙。原告白益武诉被告徐玉生、杨晓荣、史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世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益武,被告徐玉生,被告杨晓荣代理人徐玉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史玉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6日,被告徐玉生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白益武借款1000000元,双方约定借用期限为3个月,并由被告史玉龙作为担保,事后被告未按期还款,被告徐玉生与杨晓荣系夫妻关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徐玉生及杨晓荣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被告史玉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徐玉生、杨晓荣辩称,对于原告起诉的内容不持异议,因资金紧张计划分期限争取在今年之内全部付清。被告史玉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徐玉生于2014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期限为3个月,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为4分,并由被告史玉龙担保,同时史玉龙约定“如果上述资金没能按时归还,本人愿将火车站中城宾馆经营权归白益武拥有”。截止2016年1月15日尚欠原告四个月的利息,由被告徐玉生出具了相关欠条。现原告请求被告徐玉生、杨晓荣夫妻共同偿还上述借款1000000元及从2016年1月16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并由被告史玉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所查明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借条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利息约��亦明确,但该利息的约定超出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本院只按月息2分支持。对于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被告徐玉生及杨晓荣夫妇应共同偿还。对于借款本金1000000元被告史玉龙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89条、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玉生、杨晓荣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白益武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按月息2分的利率支付从2016年1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史玉龙对上述借款本金100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徐玉生、杨晓荣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世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