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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刑更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雷兵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281号罪犯雷兵,男,1977年8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汉族。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自治洲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2日作出(2002)德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5日作出(2003)云高刑终字第8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30日作出(2005)云高刑执字第2495号刑事裁定,将雷兵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3月15日作出(2007)云高刑执字第1706号刑事裁定,将雷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此后至2013年11月6日雷兵获本院减刑三次,共计减刑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雷兵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雷兵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7—2014.6、2014.7—2015.6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兵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