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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176号原告方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叶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冯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郑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