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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梅玉文与梁征祥、高俊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梅玉文,男,1938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横道村。被执行人梁征祥,男,1967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村,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横道村。被执行人高俊清,女,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横道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玉文与被执行人梁征祥、高俊清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征祥、高俊清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现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梅玉文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曙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