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民辖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长沙天佳投资有限公司与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银座(福建)投资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天佳投资有限公司,银座(福建)投资有限公司,林水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辖终3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喜得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水盘,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长沙天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桐梓坡路519号高鑫麓城8栋807房。法定代表人朱成友,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银座(福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喜得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丁冬冬,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林水盘。长沙天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佳公司)诉被告银座(福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公司)、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得龙公司)、林水盘合同纠纷一案,喜得龙公司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19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天佳公司向该院提供的案外人珠海鑫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天佳公司(乙方)、被告银座公司(丙方)、喜得龙公司(丁方)、林水盘(戊方)于2015年9月15日签署的《债务转让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约定: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天佳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属该院管辖范围,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喜得龙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喜得龙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有失公正。被上诉人天佳公司提供的证据《债权转让协议》不真实,银座公司保存的《债权转让协议》没有本案当事人关于管辖权约定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196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天佳公司起诉时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珠海鑫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天佳公司(乙方)、被告银座公司(丙方)、喜得龙公司(丁方)、林水盘(戊方)于2015年9月1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约定:“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该管辖协议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合法、有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喜得龙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天佳公司提供的证据《债权转让协议》不真实,银座公司保存的《债权转让协议》没有本案当事人关于管辖权约定的条款,但上诉人喜得龙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上诉人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合法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震代理审判员 吴兆堂代理审判员 方 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玲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