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6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蔡继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戴广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继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戴广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6441号原告:蔡继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蔡继发。被告:戴广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戴广俊。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继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戴广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继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继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 判 长 史道荣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