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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蒋发兵、周晓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蒋发兵,周晓东,王艳玲,蒋良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震,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发兵,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周晓东,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银华东区。被执行人:王艳玲,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银华东区。被执行人:蒋良元,195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蒋发兵、周晓东、王艳玲、蒋良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发兵、周晓东、王艳玲、蒋良元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0元(自2015年7月26日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按本金人民币300000元、月利率18.6%计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35元,执行费人民币5031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蒋发兵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发兵银行存款人民币3471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