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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3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柯东雷与陈媚燕、方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东雷,陈媚燕,方爱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519号原告:柯东雷。委托代理人:黄圣、张瑶璐,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媚燕。被告:方爱莲。原告柯东雷与被告陈媚燕、方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陈媚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以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8日起以约定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日止);2、被告方爱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18日,被告陈媚燕向原告柯东雷借款1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约定月利率2%,由被告陈媚燕在借据上加盖私章并按指印为凭,被告方爱莲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据上签字确认。后被告拖欠至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媚燕应偿还原告柯东雷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元���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被告方爱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媚燕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媚燕、方爱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秀露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郑秋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