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财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吴彦玉与王玉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彦玉,王玉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财保155号申请人吴彦玉,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申请人王玉营,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吴彦玉与被申请人王玉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彦玉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玉营驾驶的未登记三轮汽车一辆(停放于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中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秀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