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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不服被告处罚决定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04行初2号原告。被告沈阳市,住所地沈阳市。原告不服被告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石丽娟审判员  郭 郁审判员  张笑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