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1号原告高某某,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伟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