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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215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林毅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陶 璞校对责任人:林毅鹏打印责任人:陶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