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王老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王老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初15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步平平,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老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老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祁 峰代理审判员 曲 刚代理审判员 韩 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全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