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鹏程与被告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程,尹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张鹏程,男。委托代理人丁国荣,临泽县东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辉,男。原告张鹏程与被告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鹏程委托代理人丁国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辉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鹏程诉称,2014年5月12日,被告因经营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55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5000元。被告尹辉未到庭答辩。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被告尹辉向原告张鹏程借款5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被告尹辉向原告张鹏程借款,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时间,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随时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5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尹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辉偿付原告张鹏程借款5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尹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生平审 判 员 李英楠人民陪审员 王成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