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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执4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继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张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83执41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被执行人:张某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城市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02日向被执行人张某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红在中国工商银行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022.8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 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德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