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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佑堂、王秀兰申请执行谢武、楚雄州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佑堂,王秀兰,谢武,楚雄州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93号申请执行人王佑堂,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王秀兰,女,1943年1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牟定县人。被申请执行人谢武,男,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牟定县人。被申请执行人楚雄州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刚。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93号王佑堂、王秀兰与谢武、楚雄州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3694.00元,申请费855.00元,合计64549.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水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