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8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郑达怀与钟晓辉、李杜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达怀,钟晓辉,李杜海,钟廷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319号原告郑达怀,男,汉族。被告钟晓辉,女,汉族。被告李杜海,男,汉族。被告钟廷应,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达怀与被告钟晓辉、李杜海、钟廷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达怀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方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