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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郑达怀与钟晓辉、李杜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达怀,钟晓辉,李杜海,钟廷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319号原告郑达怀,男,汉族。被告钟晓辉,女,汉族。被告李杜海,男,汉族。被告钟廷应,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达怀与被告钟晓辉、李杜海、钟廷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达怀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方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