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3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何红刚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红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3171号罪犯何红刚,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二Ο一Ο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官刑初字第8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红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Ο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以(2011)昆刑三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三年九月十日、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何红刚在刑罚执行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红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积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Ο一五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红刚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红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