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22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加林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异1号异议人李加林,男,汉族,1983年2月25日生,四川省盐边县人,住盐边县。本院在审查异议人李加林对本院邓永兵、葛洪群与张寿华、王霞芳案件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加林撤回保全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发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洪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