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加林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异1号异议人李加林,男,汉族,1983年2月25日生,四川省盐边县人,住盐边县。本院在审查异议人李加林对本院邓永兵、葛洪群与张寿华、王霞芳案件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加林撤回保全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发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洪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