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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101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颖萍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101民初294号原告李颖萍,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颖萍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颖萍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颖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颖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斯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