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冯益江与赵肖建、杜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益江,赵肖建,杜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2894号原告:冯益江。被告:赵肖建。被告:杜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益江与被告赵肖建、杜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