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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周梦雨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梦雨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刑初101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梦雨,男,1992年8月4日,无业。2013年1月,被告人周梦雨因犯抢夺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周梦雨因涉嫌抢夺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梦雨犯抢夺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梦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周梦雨骑电瓶车至本市禹会区北师大附属学校附近时,将在其前面骑行电瓶三轮车的被害人李某放在其女儿腿边的女士单肩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650元、白色“海信”牌手机一部(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90元)及其他物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梦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梦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梦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下午,被害人李某从本市陈郢村骑着电瓶三轮车载着其女儿和儿子欲前往大庆菜场,并将其一个女士单肩包放在女儿腿边,在行至本市禹会区北师大附属学校附近时,被告人周梦雨骑着电瓶车从后面将该单肩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50元和白色“海信”牌手机一部。2015年6月10日,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90元。同年8月17日,被告人周梦雨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2013)田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书及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鉴定聘请书、蚌价证鉴[2015]169号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陈某证言,被告人周梦雨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梦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梦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梦雨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梦雨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殷凌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梦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