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武学林与阳城县裕华建筑建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学林,阳城县裕华建筑建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8号申请执行人武学林。被执行人阳城县裕华建筑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善,阳城县裕华建筑建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学林与被执行人阳城县裕华建筑建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仲裁字(2011)第1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飞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