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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3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03刑初3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国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11月13日16时许,无合法持枪手续而携带一支单管猎枪及子弹驾车到北海市银海区冠头岭山上打鸟,在返回途中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收缴其放于车尾箱的松鼠牌单管猎枪一支及子弹十一发。经鉴定,该猎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移交枪支凭据、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符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枪支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海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婷附本判决依照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