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3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3013号李志雄与廖海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雄,廖海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301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5559。被执行人廖海健,男,汉族,住广西蒙山县,公民身份号码:×××0058。申请执行人李志雄与被执行人廖海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四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廖海健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7766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58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廖海健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海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廖海健的住所地为广西蒙山县,本院已委托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收到受托法院的回复。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30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健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