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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与张成忠、梁世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张成忠,梁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1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张成忠,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玉环县。被执行人梁世平,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玉环县。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小执罚[2013]1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俩被执行人于2010年2月份至2010年下半年期间未经批准在玉城街道渔岙村非法占用土地建造房屋,并于2010年2月份至2012年11月份期间擅自出售套房进行牟利,经查明,被执行人共建1幢9层21套套房和20间储存室,砖混结构,建筑占地面积392.44M2,建筑面积3245.79M2,被执行人梁世平分得的7套套房已出售4套,建筑面积为594.18M2,违法所得总价为人民币1449400元,评估建房成本(按单价806元/M2计算)为人民币478909.08元,违法所得总价减去建房成本为人民币970490.92元;被执行人张成忠分到的10套半套房已出售7.5套,建筑面积为1115.06M2,违法所得总价为人民币2776000元,评估建房成本(按单价806元/M2计算)为人民币898738.36元,违法所得总价减去建房成本为人民币1877261.64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及玉环县小产权房处理政策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被执行人970490.92元;2.没收被执行人张成忠1877261.6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张成忠将一间套房面积为136.92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10357.52元抵扣违法所得,还余1766904.12元未履行;被执行人梁世平将一套套房面积为144.37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16362.22元抵扣违法所得,还余854128.7元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张成忠违法所得1766904.12元;没收梁世平违法所得854128.7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小执罚[2013]1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小执罚[2013]1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张成忠违法所得1766904.12元、没收梁世平违法所得854128.7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20069元,由被执行人张成忠负担。申请执行费10941元,由被执行人梁世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必贵审 判 员 方玲艳审 判 员 蔡庆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