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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6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万宝华与任福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宝华,任福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403号原告万宝华,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程阳,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福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宝华与被告任福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宝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万宝华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万宝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柴海燕代理审判员  董 会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