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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曲宁与李硕、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宁,李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85号原告曲宁被告李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宁与被告李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因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