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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11号原告栗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已私下协商处理。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