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袁林忠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12号罪犯袁林忠,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四川省中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3日作出(2001)德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林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2850元。该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3日以(2001)川刑终字第4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0日以(2004)川刑执字第83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4月30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51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本院于2009年1月24日于(2009)德刑执字第1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0年11月22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10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7月3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9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6月10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4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袁林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林忠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犯罪后果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林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犯案后果严重,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林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9年4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红敏审 判 员 彭 刚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