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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商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济南晨昊门窗有限公司与张明军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晨昊门窗有限公司,张明军,济南君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正邦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士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864号原告济南晨昊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冠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良昌,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军,男,生于1969年1月9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济南君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明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正邦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经理。被告魏士刚,男,生于1974年10月18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济南晨昊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军、济南君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正邦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晨昊门窗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晨昊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济南晨昊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金朋人民陪审员  闫树桐人民陪审员  卢家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