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物攀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物攀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财保37号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物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吴松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德云,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理人罗崇伦,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物攀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物攀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农村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应收的工程尾款10万元进行保全。同时,申请人以其所有的CG955型装载机依法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物攀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农村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应收的工程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给被申请人四川省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查封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物攀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CG955型装载机一台。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交由权利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买卖、毁损或者设置其他权���义务。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小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兴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