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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1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刘秀明与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明,郭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196-1号原告刘秀明,男,汉族,1963年6月16日出生,居民。被告郭建军,男,汉族,年龄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刘秀明诉被告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秀明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郭建军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XXX号(房权证号X**)房屋一处予以查封,保全价值393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秀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郭建军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XXX号(房权证号X**)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胜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