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黄术林与苏祖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术林,苏祖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黄术林,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苏祖佑,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术林与被执行人苏祖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苏祖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不在本地,下落不明,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黄术林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伊县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东代理审判员 拜克塔依代理审判员 吕 清 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巴丽努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