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瓯三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林忠义与林世恩、郑益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忠义,林世恩,郑益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三商初字第474号原告:林忠义。被告:林世恩。被告:郑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忠义与被告林世恩、郑益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忠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忠义负担。审 判 员 陈忠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洛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