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2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卢彬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彬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催13号申请人卢彬。申请人卢彬因一份本票遗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号码为105032722069391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694000元,申请人为卢彬,收款人为马国华,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9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贰个月,出票行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张渚支行。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卢彬于2016年3月15日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申请人卢彬撤回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卢彬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卢彬承担。审判员  蒋军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