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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谷慧莲与曾宁俭、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慧莲,曾宁俭,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185号原告谷慧莲。委托代理人霍保平。被告曾宁俭。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慧莲诉被告曾宁俭、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慧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慧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慧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谷慧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其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宝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