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谷慧莲与曾宁俭、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慧莲,曾宁俭,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185号原告谷慧莲。委托代理人霍保平。被告曾宁俭。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慧莲诉被告曾宁俭、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慧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慧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慧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谷慧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其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宝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