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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劳婧华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劳婧华,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民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磊。委托代理人:郑益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劳婧华。委托代理人:唐小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磊。委托代理人:吴莹。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网易)为与被上诉人劳婧华、原审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网易)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知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2月25日进行了调查。广州网易的委托代理人郑益康、杭州网易的委托代理人吴莹、劳婧华的委托代理人唐小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新世界出版社出版《8cm的禁忌》一书(ISBN:9787510411847),并注明作者系禺说。该书字数共计190千字,定价25元,版次信息显示为2010年9月第1版,2012年1月第2次印刷。2015年4月15日,北海市作家协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证明劳婧华(女,×年×月出生,×族,公民身份证号码:××,笔名:禺说)系北海市作家协会会员。其代表作有《宅女遇上驴》、《爱情下一站》、《香火》、《8cm的禁忌》……2015年4月17日,劳婧华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当日,劳婧华的转代理人汪宝玲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处计算机上进行如下操作: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tbeian.gov.cn,对网站域名“163.com”的备案信息进行查询,结果显示主办单位名称为广州网易。点击“网站首页网址”栏中的www.163.com,显示相关页面,点击网页底部链接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载明的相应名称均为广州网易。点击页面右侧的“读小说”,显示相关页面,点击页面底部的“公司简介”等,显示的内容系对杭州网易的简介、公司地址、电话等信息。在页面顶部搜索栏输入“禺说”,搜索到书籍《8cm的禁忌》,定价5.99元。点击“阅读”可浏览部分内容,点击“购买”,登陆并支付5.99元购买成功后可阅读全文。原审法院另查明,劳婧华支出公证费1000元。书籍《8cm的禁忌》已从涉案网站下架。2015年9月7日,劳婧华以广州网易、杭州网易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广州网易、杭州网易共同赔偿劳婧华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4000元;2、广州网易、杭州网易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一、劳婧华是否为涉案作品《8cm的禁忌》著作权人;二、广州网易与杭州网易是否侵害了劳婧华的著作权,及其分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焦点一,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结合劳婧华提供的涉案书籍的版权页及北海市作家协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劳婧华即涉案作品《8cm的禁忌》的作者“禺说”,从其2010年发表之日起算,该作品尚在保护期内,可以认定其对涉案书籍享有著作权。虽广州网易和杭州网易提出涉案书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应由新世界出版社享有,但广州网易和杭州网易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其抗辩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为劳婧华依法享有对《8cm的禁忌》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并有权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对于焦点二,劳婧华作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并且依照约定或者法律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广州网易未经劳婧华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www.163.com使用并出售涉案作品,其行为已构成对劳婧华就本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的侵害,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劳婧华要求杭州网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虽上述网站标示有杭州网易的公司简介及联系电话等信息,但网站域名“163.com”的备案信息明确显示主办单位为广州网易,单凭公司简介及联系电话等信息,不足以认定杭州网易系涉案网站的共同经营者,故对劳婧华要求杭州网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劳婧华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广州网易的侵权获利,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字数、市场知名度、发表时间、侵权情节、广州网易的主观过错、劳婧华为制止侵权行为投入的人力物力等因素,并参照文字作品稿酬标准酌情予以确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判决如下:一、广州网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劳婧华经济损失15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二、驳回劳婧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由劳婧华负担100元,广州网易负担225元。宣判后,广州网易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一、原审程序错误,纵容了劳婧华恶意拉管辖的行为,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东省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受理之初,杭州网易即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杭州网易与本案无关,不是适格主体,不应据此确定管辖地。但因之前另案以相同理由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已被驳回,故无奈撤回申请。但是,原审法院认为“杭州网易是否与本案无关应经实体审理确定,不属于管辖阶段审理的范围”的观点实质上违背最高法院在(2014)民提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中确定的管辖异议阶段亦应审理当事人是否适格的问题。本案经过实体审理,查明杭州网易的确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责任,佐证了我方在管辖异议时提出的观点。如果原审法院在管辖异议阶段不审理当事人是否适格,在实体审理中又认定该当事人不适格,却又依据该不适格当事人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势必使有合法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陷入两难。综上,原审法院在查明杭州网易与本案无关时,应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否则将形成当事人恶意拉管辖的先例判决。另,某一当事人不适格时,正确的程序应当是裁定驳回对某一当事人的起诉,在判决书中就是否支持对另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决,而非在一个判决中将裁定和判决的事项混为一谈。二、原审判决错误的将劳婧华与“禺说”认定为同一人。仅凭北海市作家协会出具的《证明》不能认定劳婧华与“禺说”为同一人。该事实认定错误。三、原审判决对于本案侵权客体的事实认定不清。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出版社对其出版的图书享有出版者权。本案中,广州网易实际上使用的是新世界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书籍,针对的客体为出版社的出版者权,即使涉嫌侵权也应该由新世界出版社提出主张。但原审法院未予查明这一重要事实,直接将云阅读网站使用出版书籍《8cmの禁忌》的行为错误认定为侵害劳婧华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四、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劳婧华享有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出版业的行业惯例,作者和出版社签订出版协议时通常都会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并授予出版社独家行使。此情况下,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主张赔偿的权利也仅由出版社独家享有,作者无权主张。本案中,即便劳婧华被认定为涉案作品的作者,但其并未提交图书出版协议来证明其保留该项权利。原审法院在劳婧华没有按照法庭要求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反而认定广州网易未提交相应证据,违反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请求依法责令劳婧华提交其与出版社之间的出版协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五、涉案作品极不知名,且在云阅读平台上除了劳婧华进行一次购买后再无其他购买记录,无论从作品知名度还是平台的侵权情节等因素考虑,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且对比北京、广州法院同类文字作品案件判决较高。综上,请求本院:1.撤销(2015)杭滨知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驳回劳婧华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劳婧华承担。被上诉人劳婧华答辩称:原判查明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原审被告杭州网易称:实践中,作者会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出版社享有,进一步借出版社的宣传平台来打开其作品知名度,增加其销售量,本案中劳婧华应当提交出版协议,否则无权起诉。其他意见同广州网易上诉意见。二审中,广州网易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杭州网易在原审中提交的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一份;2、(2015)杭滨知初字第593号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3、(2015)杭滨知初字第593号案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审审理程序错误,纵容了劳婧华恶意拉管辖的行为,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述证据经质证,各方的质证意见以及本院的认证如下:杭州网易无异议,劳婧华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待证目的不予认可。二审中劳婧华、杭州网易未提交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点为:1、原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错误;2、劳婧华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3、广州网易是否构成对劳婧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4、原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关于争议点1,原审中,劳婧华向广州网易和杭州网易均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并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故可以认定广州网易和杭州网易均为本案适格被告,原审法院作为杭州网易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同时,杭州网易虽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其又于2015年10月12日撤回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原审法院亦无需就本案地域管辖权作进一步审查。原审法院在实体审理过程中,并未认定杭州网易非本案适格被告,而是认为劳婧华对杭州网易的侵权指控证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故从实体上驳回了劳婧华对杭州网易的诉讼请求,不存在广州网易在上诉理由中所述“将裁定和判决的事项混为一谈”的情形。故广州网易的此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程序并无不当。关于争议点2,首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劳婧华提供的《8cm的禁忌》图书载明“禺说”系该书作者,其提供的北海市作家协会出具的《证明》显示“禺说”系劳婧华的笔名,在广州网易、杭州网易未提交反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劳婧华系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并有权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著作权,除具有法定或约定情形外,理应归作者所有,作者享有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诉权。本案中,广州网易若主张劳婧华对涉案作品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认为劳婧华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需提交证据证明劳婧华已将该项权利转让他方或独占性许可给他方使用,或存在其他失权情形,但广州网易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广州网易以劳婧华与案外人曾签订出版合同为依据,主张劳婧华应举证证明其保留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其主张成立,均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关于劳婧华享有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并无不当。关于争议点3,广州网易未经劳婧华许可,在其主办的“163.com”网站中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属于对涉案作品的使用行为,侵犯了劳婧华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至于广州网易是否同时侵犯了案外人所享有的相应权利,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评述。因而,原审判决认定广州网易侵犯劳婧华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不当。关于争议点4,首先,因劳婧华的实际损失和广州网易的侵权获利不能确定,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字数、市场知名度、发表时间、侵权情节、广州网易的主观过错、劳婧华为制止侵权行为投入的人力物力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并无不当。其次,因每案案情有别,故广州网易以北京、广州等法院在他案中判决的赔偿金额为标准衡量本案判决金额的高低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广州网易提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棉代理审判员  黄斯蓓代理审判员  李 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洳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