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荆国祥与丹阳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国祥,丹阳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480号原告荆国祥。被告丹阳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复兴街3号。原告荆国祥与被告丹阳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35元,由原告荆国祥承担。审判员 林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费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