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振东与焦海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东,焦海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王振东,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焦海洋,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东诉被告焦海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东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东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王振东承担。审判员 付言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