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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振东与焦海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东,焦海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王振东,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焦海洋,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东诉被告焦海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东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东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王振东承担。审判员  付言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