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汪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570号原告:汪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金玉,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承担。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二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