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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汪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570号原告:汪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金玉,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承担。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二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