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高明海与冯泽元、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海,冯泽元,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初137号原告高明海,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2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冯泽元,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冯实先,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海与被告冯泽元、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明海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冯泽元、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明海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海撤回对被告冯泽元、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高明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晓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