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03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迟恒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03刑初1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迟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朝阳市双塔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朝龙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星、被告人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迟某和彭某(另案处理)在朝阳市龙城区珠江路四段经营的快乐驿站电玩城内,设置三台具有赌博性质的打鱼机组织赌博活动(每台打鱼机有八个独立的操作台),从中获利约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刘某、王某某、王某华、宋某某、王某涛、肖某某、任某、张某某、任某某、王某证言,被告人迟某供述与辩解,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迟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迟某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明镝人民陪审员  苏 欣人民陪审员  乔雅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