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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字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泽伟与XX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伟,XX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字181-2号原告:张泽伟,农民。被告:XX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伟与被告XX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泽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泽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泽伟负担。审 判 长  李风志代理审判员  梁 雨人民陪审员  陈 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