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字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泽伟与XX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伟,XX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字181-2号原告:张泽伟,农民。被告:XX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伟与被告XX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泽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泽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泽伟负担。审 判 长 李风志代理审判员 梁 雨人民陪审员 陈 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