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占多宏与被执行人程敬华、王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多宏,王前文,程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245号申请人:占多宏,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48岁,汉族,住安庆市。被执行人:王前文,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51岁,汉族,住安庆市。被执行人:程敬华,女,1970年1月6日出生,46岁,汉族,住安庆市。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皖08民终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前文在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有案件是申请执行人,且享有财产性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前文在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的财产性收入922480元,该财产性收入可直接由本案申请人占多宏领取,用于偿还本案案件执行款,偿还数额以占多宏实际领取财产性收入的价值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