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82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卢志伟与卢志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志伟,卢志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258号原告卢志伟,农民。被告卢志平,农民。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原告卢志伟与被告卢志平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卢志伟于2016年3月16日因本案诉讼主体的原因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志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志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志伟负担。审 判 员  朱 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邱述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