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3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高兴明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_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3446号罪犯高兴明,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1)昭阳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兴明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以(2011)昭中刑二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10239号裁定减刑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二月二十三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在云南省官渡监狱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官渡监狱指派刑罚执行科警察匡露婷、白雪出庭提出减刑建议书;云南省昆明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允南、李莉英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高兴明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在开庭审理过程种,执行机关以罪犯高兴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兴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积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财产刑履行证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及罪犯高兴明对上述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兴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兴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2日至2029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