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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良东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良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99号罪犯李良东,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以(2009)成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良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2009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被告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日以(2010)川刑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7月3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10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李良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良东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良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良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来自: